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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周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了路桥区某项目的机电安装工程劳务施工。按照甲方福建某公司的规定,每日施工后,周某需要将剩余的材料放置甲方仓库内,且甲方工地有保安专人看守,负责核查工人有无将材料带出工地。但被告人周某未遵守该规定,指使被告人冉某将废弃电线放置在自己放工具的仓库内,并指使冉某清理仓库时将电线予以贩卖。期间,被告人冉某在周某的指使下将电线万元以上,获利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2024年1月3日,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本案后,指派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王梦宇律师为周某涉嫌盗窃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向路桥区人民法院申请阅卷,并及时会见了被告人周某。
会见时,周某提出两个疑问:1、我当时只是让下属清理仓库,变卖的也是工地上残留的废弃电线,这是工地上的“潜规则”,很多人都这样干;2、获利并未挥霍,当时甲方还欠农民工好几个月工资,这2万元拿去支付工资了,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为何构罪?
援助律师针对周某的提问,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耐心为其分析:“1、虽然本案的电线确实达到了废旧无法使用的程度,或许也存在‘潜规则’,但你承包的劳务为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即使是废旧电线也有相应的价值,该价值属于甲方,你明知仓库内存在废旧电线万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是好心,但这部分工资本来就是由你支付,这并不是脱罪的理由;3、虽然你构成盗窃罪,但结合全案,你的主观恶性较小,确实与一般盗窃行为不同,可以争取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周某听到援助律师的解答后,对此后悔不已,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希望从轻处罚。
开庭过程中,周某当庭认罪,援助律师提出:被告人周某没有前科,主观恶性小,犯罪后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改之意,且周某也将此笔款项用于支付工资,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最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提出的意见,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工地上的废旧电线依然属于公私财物,即使存在一些“潜规则”,也不是农民工随便变卖的理由。盗窃公私财物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切勿以身试法。废品收购行业的从业人员不要收购来历不明的电缆、金属等物品,否则也将涉及违法犯罪。偷盗电线非“小事”,你拿走的是电线,丢掉的却是自由,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我的法援故事第978辑】变卖电线付工资 好心也能酿大错原创 王梦宇台州司法轻触阅读原文